该《条例》全文如下: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、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。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。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: (一)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; (二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; (三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、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; (四)县、市、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。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。 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,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