"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"印发,问责范围包括决策严重失误等 本报讯(记者 杨华云)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进入制度化时期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。 问责方式包括免职等5种 《暂行规定》指出,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:责令公开道歉、停职检查、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、免职。 被问责干部不服可申诉 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 ■ 解读 党委政府副职纳入问责范围 新京报:政府和党委是不同的机构,组织体系也不一样,一体化的问责模式是否合理? 这里党政领导成员并未使用"主要领导"的说法,应当包含行政机关的副职、党委的副职和常委。 新京报: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一些重大事项上,也会作出决定,这个规定并未将人大纳入问责是否是个缺漏? 免职一年内禁新任相当职务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