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页: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 7月1日起施行 第4页: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 7月1日起施行 第5页: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 7月1日起施行 第6页: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公布 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4号 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。 总理 温家宝 二○○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、名镇、名村的保护与管理,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,制定本条例。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、名镇、名村的申报、批准、规划、保护,适用本条例。 第四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、名镇、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。
